《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時間數字考點
一、小時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
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
應當于 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
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 2 小時。
4、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 100 人以上并且時間在 48
小時以上的。
特種設備重大事故:600 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 240 小時以上的。
特種設備較大事故: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 12 小時以上的。
特種設備一般事故:電梯轎廂滯留人員 2 小時以上的、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 3.5 小時以
上 12 小時以下的、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 1 小時以上 12 小時以下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
胎的,每多哺乳 1 個嬰兒每天增加 1 小時哺乳時間。
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
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32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2 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
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
訓時間不得少于 48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6 學時。
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
間不得少于 24 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
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時。
二、日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逃匿的處 15 日以下的拘留。
2、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
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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