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注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材新增考點總結
新規《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第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并
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
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
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
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
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
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及時協調、
解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煤礦安全
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職責。
第七條 國家實行煤礦安全監察制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
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
察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工程項目(以下統稱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
位應當委托具有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煤礦水、火、瓦斯、沖擊地壓、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
防治措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作重大變更的,
應當報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不得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
第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參與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
理等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總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
第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
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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