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在履行事故調查職責時有以下權利:
1.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有權獲得相關文件、資料。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有權向事故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調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3.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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