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應急救援
l應急機構和隊伍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單位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2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應根據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4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事故救援
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十二)事故管理
l事故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接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2事故調查和處理
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十三)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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