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間接原因的分析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中規定屬于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事故責任分類:
(1)直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②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網校
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①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③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④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網校
⑤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根據事故責任的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形式有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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